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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过去三年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33.09万件

名    称:国家工商总局:过去三年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33.09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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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9/9 23: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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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 田兴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今天上午表示,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33.09万件,案值38.25亿元。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就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光明日报记者提问中提到,新修改的消法第33条规定了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的内容。工商行政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条法律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根据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

“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是新修订消法中的一个亮点,”杨红灿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要很好地执行。去年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指导各级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的监测工作,并且根据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且开展源头的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的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杨红灿介绍,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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