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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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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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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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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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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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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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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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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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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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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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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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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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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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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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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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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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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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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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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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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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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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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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遗失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
(4)《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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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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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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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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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表――提交申请――审核录入――领证
1、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人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或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遗失登记。
2、提交申请:《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及时填写完整、盖章,纳税人登报声明后,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表格和材料。
3、审核录入: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在系统内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4、领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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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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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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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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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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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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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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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证》,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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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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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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